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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要闻
2023年04月07日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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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姚陈 吴文军) 记者近日获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1月底,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修复可以由信用主体向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对于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可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信用主体提交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还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县发改委副主任姚旭峰表示,5月1日《管理办法》试行后,我县将积极从两个方面贯彻落实。一是举办助企信用修复指导员培训会,及时把《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转达给各位指导员。另一方面,还将持续推进“双线四步”闭环修复长效机制,确保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信用修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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